(2017)桂022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林龙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林龙金,方爱凤,王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法定代表人:罗雪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龙金,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方爱凤(系被执行人林龙金的妻子),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王静娟,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方爱凤、林龙金、王静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爱凤、林龙金、王静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方爱凤、林龙金、王静娟偿还借款本金132453.6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方爱凤、林龙金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被执行人王静娟亦无存款车辆,其名下房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且设置有五个抵押。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