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正坤申请执行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坤,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坤,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婷,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正坤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婷向申请执行人王正坤支付人民币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张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正坤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4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向阳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妮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