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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2民初684号原告:谢某,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集光,系南雄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发展,系南雄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何某,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雄市,原告谢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平庆人民陪审员  欧阳翔人民陪审员  彭维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