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江阴市明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江阴市明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钱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052号原告: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16号。法定代表人:叶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霞,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隐秀路150号中南家园二期中南发展大厦501-503室。负责人:许俊,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宁,该支公司员工。被告:江阴市明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镇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倪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钱建明,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江阴市明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钱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