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1陆正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正阳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监1号罪犯陆正阳,男,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汉族,大专文化,住建湖县。2007年1月9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建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陆正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12月16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2010)建刑初字第0199号刑事判决,撤销了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07)建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中对宣告缓刑部分,并以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暨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1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盐刑终字第00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8日投送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2011年12月22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滨刑初字第0266号刑事判决,以其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暨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盐刑终字第00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9日投送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连刑执字第00617号刑事裁定,陆正阳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4日止)。2017年1月18日本院又以(2016)苏07刑更7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4日止)。现在罪犯陆正阳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2017年4月1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1)滨刑初字第0266-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陆正阳刑期由“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更正为“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江苏省连云港监狱鉴于以上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陆正阳重新作出减刑裁定。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因原判刑期计算错误,致使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2017年1月18日对罪犯陆正阳作出的减刑裁定中刑期的起止时间要予以调整。建议本院对罪犯陆正阳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本院认为,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滨刑初字第0266-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陆正阳刑期由“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更正为“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依照陆正阳刑期期满日期变更情况和原减刑情况,应当对(2014)连刑执字第00617号刑事裁定书确定的刑期截止时间即“至2018年4月14日止”予以重新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连刑执字第00617号刑事裁定;二、对罪犯陆正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兴淼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葛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子玉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