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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李仟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李仟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047号原告:李明华,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李仟贵,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村民。原告李明华与被告李仟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明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明华以与李仟贵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李明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花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