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李仟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李仟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047号原告:李明华,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李仟贵,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村民。原告李明华与被告李仟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明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明华以与李仟贵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李明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花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