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桂华与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华,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1100号原告:王桂华,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迎宾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112671X6。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谷阳路名人花园2#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2847332W。法定代表人:吕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王桂华与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力公司)、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邦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王桂华申请对房屋遭受水浸泡导致装修家电、家具损坏的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获本院准许后,其撤回了鉴定申请。原告王桂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被告圣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亚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被告绿邦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桂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木地板及墙面等装潢损失10600元��判令被告赔偿所有家具及电器31200元;判令被告消除房屋漏水、渗水隐患。事实和理由:王桂华是固镇县连城镇马铺五组马铺农民新村(××)7号楼2单元还原安置房的业主。由于连城镇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需要对王桂华原住宅进行征迁安置,2016年11月6日王桂华与连城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小区名为“马铺新村”,王桂华安置在“马铺新村”五组。马铺新村安置房由圣力公司承建,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不合理导致王桂华所住单元三楼以下没有设计排水管道,雨水都是从烟道漏进王桂华家中,导致家中进水,水从正门漫向走道,房间整个地板全部被浸泡,家具也全部被浸泡损坏。圣力公司是该房屋的承建方,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是造成王桂华损失的根本原因,侵犯了王桂华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王桂华的财产损失。同时绿邦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尽到检查、服务的义务,对业主的损失搁置一旁,也没有及时有效处理,履行职责将情况及时反映给王桂华,绿邦物业公司不作为行为导致王桂华损失扩大化、严重化,应当对王桂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圣力公司辩称:王桂华所住马铺××新村安置房虽由圣力公司承建,但工程已于2016年5月4日竣工验收,是合格工程,已于2016年9月9日交付业主。对于交付后王桂华在装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圣力公司无关系;王桂华在诉状中称是由于设计不合理导致王桂华所住单元三楼以下没有设计排水管道,雨水都是从烟道漏进家中,圣力公司是施工单位,是按图施工,如果是设计不合理导致王桂华财产受损,应该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王桂华诉称雨水是从烟道漏进家中,这种说法不合常理、常识,烟道中的水不可能漏进王桂华家中。即使漏雨,小小的烟道也不���能有这么大、这么长时间的雨水浸入;王桂华提交的绿邦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中称“经核实王桂华家里因施工方安装的水阀质量差,导致上层漏水及烟道建造不合理造成的”,这和王桂华诉称的烟道漏雨不一致,不能证明王桂华所受损失是何原因造成的;王桂华赔偿清单中所载明的损失不属实,即使房中进水也不可能将清单中所列的物品全部损坏,损失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根据圣力公司的实地考察,涉案楼房交付后,各住户在装修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私自砸墙改管道的现象比比皆是,王桂华的损失,不排除是其他户装修行为所造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前,不能证明王桂华的损失是由圣力公司造成的。绿邦物业公司辩称:王桂华诉称绿邦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尽到检查、服务义务是没有依据的,绿邦物业公司自进驻马铺新村以来一直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履行职责,每日巡视检查小区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出入登记及业主反映登记记录,已尽到合同义务,提供了公共服务。2017年2月18日正常巡查中并没有发现7栋2单元3楼住户室外共用部位有漏水现象,有巡视检查记录为证。王桂华诉称绿邦物业不作为导致损失扩大化、严重化,要求绿邦物业公司赔偿是无事实依据的。2017年2月19日接到王桂华反映室内漏水后,绿邦物业公司就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达现场阻止损失扩大并拍照留存,同时分析可能造成的原因向开发单位县重点局反映,事后出具书面报告向镇政府报告,已经尽到了责任,没有过错和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圣力公司承建固镇县马铺××新村工程,2016年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2016年11月6日,王桂华与固镇县连城镇人民政府签订《固镇县连城镇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王桂华选择的安置地点为:马铺农民新村(××),套数一套,户型为113.98平方米。王桂华的安置房位于马铺农民新村(××)7号楼2单元3层西户。2017年2月19日,王桂华发现家中进水,并向绿邦物业公司反映。绿邦物业公司派人到现场,并拍照留存。上述事实,有王桂华的身份证复印件,《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计算清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收款收据,照片,证人王某、陈某的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王桂华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圣力公司应赔偿其房屋进水造成的损失,圣力公司辩称导致王桂华房屋进水原因不能确定,涉案工程经过验收,是合格工程,漏水可能是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私自乱接管道造成的,在诉讼过程中,王桂华申请对房屋进水原因及损失数额进行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但王桂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进水原因及损失数额,进而无法证实涉案房屋进水与圣力公司承建涉案楼房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桂华主张绿邦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尽到检查、服务的义务,其不作为行为导致其损失扩大,绿邦物业公司辩称2017年2月18日正常巡查中并没有发现王桂华房屋室外共用部位有漏水现象,并提供巡查记录予以证明,2月19日8点左右接到王桂华反映后立即处理并向上级汇报,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绿邦物业公司的巡查范围是业主室外共用部分,对于业主室内情况很难立即发现,故对绿邦物业公司的抗辩主张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桂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由原告王桂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