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民催1号申请人: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玉,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康建朝,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00005124359625,出票金额为伍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赵娟丽代理审判员 田利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