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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民催1号申请人: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玉,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康建朝,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00005124359625,出票金额为伍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赵娟丽代理审判员  田利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