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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罗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848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被告:刘某乙,男,汉族,被告:罗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罗某某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