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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赵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6号。法定代表人任晓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明,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明在中国工商银行32×××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93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