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赵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6号。法定代表人任晓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明,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明在中国工商银行32×××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93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