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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张吓灶,范爱莲,王金盛,刘桂珍,杜敏,林长青,侯文平,沙县含鑫木业有限公司,陈烟含,江利惠,陈烟行,江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7执80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府西路72号。法定代表人罗旌安,行长。委托代理人乐开奕,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洪华磊,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沙县西郊),组织机构代码76618259-X。法定代表人王金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吓灶,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范爱莲,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王金盛,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送达地址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桂珍,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送达地址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敏,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送达地址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长青,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送达地址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文平,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沙县含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虬江工业园区1-6幢。法定代表人陈烟含,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陈烟含,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江利惠,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陈烟行,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江湘君,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沙县含鑫木业有限公司、陈烟含、江利惠、陈烟行、江湘君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温秋香、廖彩园,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欣纺织)、张吓灶、范爱莲、王金盛、刘桂珍、杜敏、林长青、侯文平、沙县含鑫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含鑫木业)、陈烟含、江利惠、陈烟行、江湘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含鑫木业、陈烟含、江利惠、陈烟行、江湘君已于2017年6月28日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7执8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文洁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