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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3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诉苗万芝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苗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7503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所在地址池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区区长。被执行人苗万芝,女,1940年8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机关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申请一、强制执行池北管房征补【2016】233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苗万芝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拆除被执行人的房屋。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机关以被执行人金凤兰于2017年7月17日与房屋征收部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议为由,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机关撤回申请。审判长  郭云海审判员  鲁 伟审判员  姜增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锡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