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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小妹与邹瑞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妹,邹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6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妹,女,195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邹瑞生,男,195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陈小妹与被告邹瑞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邹瑞生停止对位于常熟市海虞镇虞南村×××楼房(含一园堂)的占有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陈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迁让返还涉案房屋。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农历年底前迁让返还涉案房屋。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该协议附期限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