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文怀与陈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怀,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林文怀,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昌市工商局西陵分局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陈玉,女,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银行葛洲坝分行退休职工,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林文怀与被执行人陈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0502民初字第02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玉向申请执行人林文怀归还借款本金318000元,并以31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陈玉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文怀律师代理费3万元;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8640元、执行费52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1890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陈玉以31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陈玉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