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程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石文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程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石文军,长春市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134号原告:长春市程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马永建,公司员工。被告:石文军,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泽军。委托代理人:高铁军,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负责人:蔡雪莲。委托代理人: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程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文军、长春市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程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程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程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市程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锦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