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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维峰与李圣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维峰,李圣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554号原告:颜维峰,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集楣,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圣淼,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颜维峰诉被告李圣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颜维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维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维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颜维峰负担。审 判 员 张全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荣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