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维峰与李圣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维峰,李圣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554号原告:颜维峰,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集楣,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圣淼,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颜维峰诉被告李圣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颜维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维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维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颜维峰负担。审 判 员 张全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荣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