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胜靖与汪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靖,汪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123号原告:朱胜靖,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汪国斌,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朱胜靖诉被告汪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朱胜靖因与被告汪国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胜靖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胜靖负担。审 判 员  徐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楼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