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厉晓芳与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晓芳,蒋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075号原告:厉晓芳,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蒋胜,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原告厉晓芳诉被告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2404无及利息损失(利息从2017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厉晓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2013年8月30日至9���17日,被告蒋胜分四次向原告购买墙砖及地砖等建材,共计货款42404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厉晓芳货款4240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被告蒋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