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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正祥与被执行人丹东金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正祥,丹东金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唐正祥,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青堆镇。委托代理人:吴清国,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丹东金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120号。法定代表人:潘国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正祥与被执行人丹东金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604民初1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金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正祥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正祥因与被执行人丹东金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04执11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丹东金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正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晶执行员 刘 君执行员 董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