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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小华、郭隽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小华,郭隽榤,陈天兵,郑州瑞丽品牌推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华,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良,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隽榤,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天兵,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郑州瑞丽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3号楼20层01号。法定代表人:郭小华。上诉人郭小华因与被上诉人郭隽榤、原审被告陈天兵、郑州瑞丽品牌推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小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