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姜开良与曹清军、李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开良,曹清军,李爱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965号原告:姜开良,男,1944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曹清军,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爱军,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开良诉被告曹清军、李爱军、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开良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开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开良承担。审判长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