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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河北万汇担保有限公司、献县金塔玛钢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万汇担保有限公司,献县金塔玛钢厂,孙树海,王海霞,天津鑫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孙焕伟,李美龄,孙照月,刘电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6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万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乐寿镇新华路泰昌家园门北。法定代表人:陈国胜职务: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献县金塔玛钢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尹店三分村,组织机构代码:57009953-2。投资人:孙树海职务:厂长。被申请执行人:孙树海,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海霞,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孙树海之妻。被申请执行人:天津鑫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A座205-6(集中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7514901-7。法定代表人:孙焕伟,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孙焕伟,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孙树海之子。被申请执行人:李美龄,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献县,系孙焕伟之妻。被申请执行人:孙照月,女,198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献县,系孙树海之女。被申请执行人:刘电锁,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系孙照月之夫。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3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孙树海、王海霞、孙焕伟、李美龄、孙照月、刘电锁、献县金塔玛钢厂或其分支机构、天津鑫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3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