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位二健、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二健,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位二健,男,1985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水口镇西王村。法定代表人:张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位二健与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2017)皖1122民初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位二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7)皖1122执73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请求相关部门协助提取被执行人资产转让款,本案执行案款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122民初156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终结该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