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波与许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许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高波,男性,1976年9月11日出生,住天全县。被执行人:许小辉,男性,1975年7月3日出生,住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高波与许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许小辉欠下大量外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