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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164号申请人: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恒大中渝广场2号写字楼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0175121E。法定代表人:谢建国,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2182879G。法定代表人:张献军。申请人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渝0118执保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违约金、律师费的责任,本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417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