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晓敏、郭素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敏,郭素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517号申请人:王晓敏,女,198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申请人:郭素增,女,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许昌县,现住舞钢市。申请人王晓敏与被申请人曹子阳、郭素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申请人王晓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素增银行存款270000元、住房公积金80000元予以冻结,财产保全总额为350000元。申请人王晓敏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保的3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ZHZZ31Z0117Q000063P)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晓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素增的银行存款27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郭素增的住房公积金8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艳艳审 判 员 郑康乐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