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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小群与梁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群,梁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344号原告:朱小群,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星、肖新民,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甜,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群诉被告梁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群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小群撤回对被告梁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群撤回对被告梁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小群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