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8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邹杏、彭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53号邹杏,女彭伟,男邹杏申请彭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110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伟向申请执行人邹杏自动履行本金40000元、利息11200元,合计51200元,以了结本案的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