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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春彩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68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春彩,女。上诉人杨春彩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民初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杨春彩上诉称,宁强县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系重复起诉为由不予立案错误,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仅仅是对杜长明领取的上诉人诉讼款项中的一笔予以裁判,对杜长明领取其余款项一直未纳入民事诉讼的审查、裁判范畴;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期限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裁定撤销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民初488号民事裁定,由宁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春彩于2015年曾以不当得利起诉杜长明返还货款40000元及利息,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且已实际执行完毕。上诉人杨春彩又于2017年4月向宁强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杜长明返还货款95897.5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才构成重复起诉。而上诉人杨春彩在本次起诉中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但变更了诉讼标的,故不构成重复起诉,上诉人要求宁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系重复起诉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民初488号��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宁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仵瑞梅审 判 员  张鸿江代理审判员  王建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