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兴林与被执行人吕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兴林,吕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樊兴林,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吕万鹏,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樊兴林与吕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樊兴林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兴林与被执行人吕万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吕万鹏于2017年7月19日清偿10000.00元,于2017年7月28日前清偿70000.00元,剩余70000.00元于2017年11月20日前付清;2、吕万波(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309251331,系吕万鹏之弟)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樊兴林于2017年7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8执455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吕万鹏负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爱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