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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涛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涛,外号:老发,男,1968年9月3日出生,家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涛在瑞丽市姐相乡俄罗村委会雷午村岩某家附近卖给吸毒人员岩某3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2017年4月12日13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户育边防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弄岛镇等秀村公所四分场一队将李涛抓获,并当场在其外衣右边口袋里查获一瓶玻璃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在其外衣左边口袋里一个棕色钱包内查获到一袋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一节塑料管盛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毒品海洛因净重0.2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32克。随后,民警在李涛家中抓获了前来向李涛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岩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搜查证及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押的毒品及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岩健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