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强、张志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2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强、张志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张强、张志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强、张志南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强、张志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