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行审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王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王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审243号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遂平县国槐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阁,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遂国土集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事项。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集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王阁于2012年擅自占用遂平县车站办事处刘虎庄村余庄集体土地390平方米建房。2016年12月7日,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对王阁作出遂国土集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39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2月7日送达当事人王阁。王阁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7月3日,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11日,王阁主动缴纳了罚款3900元。本院认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对王阁作出的处罚事项合法、正确,被处罚人王阁应当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事项。对于该处罚决定书作出的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的职权,应由其组织强制执行。对于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3900元的处罚事项,应由本院执行,现该罚款事项王阁已经主动履行,本院不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集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处罚事项,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铁良审 判 员 张新生人民陪审员 袁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