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恒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尚永、李蓉、李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恒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18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宜文,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恒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恒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尚永、李蓉、李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湘1103财保52号民事裁定,冻结李宜文在在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湘110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恒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宜文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宜文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宜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宜文在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桥支行9xxx2xxxx1xxxx7xxxx1账户存款3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李宜文在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观支行9xxxx2xxxx0xxxx1xxx1账户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杨德和审 判 员 黄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