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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天印与刘建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印,刘建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417号之一原告:王天印,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委托代理人:孙奎计,威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婷,男,住河北省威县。原告王天印与被告刘建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害人治疗未终结,需等待受害人治疗终结后,确定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焦春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