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天印与刘建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印,刘建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417号之一原告:王天印,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委托代理人:孙奎计,威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婷,男,住河北省威县。原告王天印与被告刘建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害人治疗未终结,需等待受害人治疗终结后,确定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焦春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