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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赵学友、江玉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赵学友,江玉花,薛兆兴,纪洪卫,王晓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4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永怀东路2号希尔顿大酒店旁。负责人:汪鸿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该行员工。被告:赵学友,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被告:江玉花,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被告:薛兆兴,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被告:纪洪卫,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被告:王晓英,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被告赵学友、江玉花、薜兆兴、纪洪卫、王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耿怀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