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德州金谷园商贸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粮油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金谷园商贸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粮油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金谷园商贸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德州粮油集团总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上述当事人企业公司改造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富新审判员  王忠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