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连勇盗窃、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6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连勇(冒名“李勇”),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2008年2月15日因诈骗被决定不起诉。2017年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连勇犯盗窃罪、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浙1082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连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追缴被告人李连勇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六十元。被告人李连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连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连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连勇撤回上诉。二、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文敏审 判 员 陈敏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