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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康库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康库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康库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康金分公司,崔怀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5号楼。法定代表人董伦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康库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649号。法定代表人崔怀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康库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康金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十三顷津塘公路北(万宇商贸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崔怀旭,经理。被执行人崔怀旭,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康库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康库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康金分公司、崔怀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津02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康库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康库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康金分公司、崔怀旭名下的财产等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