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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蓓、中国国旅(安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蓓,中国国旅(安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李蓓。被执行人:中国国旅(安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杨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3026.1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