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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小丽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新开铺分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丽,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新开铺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丽。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新开铺分店。法定代表人李会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4日审结,该案(2017)天劳仲字第036号仲裁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