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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索永强与被执行人武宏峰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永强,武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索永强,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70号楼2单元6号,身份证号:152628198705027490。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宏峰,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绿洲西城A区13—3—1103,身份证号:14021119820508551X。本院在执行索永强与被执行人武宏峰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武宏峰履行归还借款共67500元,案件受理费744元,执行费913元,共计69157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宏峰名下的存款6915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