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威龙与陈笃艇、雷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龙,陈笃艇,雷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382号原告:陈威龙,男,汉族,1993年4月27日出生,住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当前,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笃艇,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XXXXXX,被告:雷丽红,女,畲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威龙与被告陈笃艇、雷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威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威龙撤回对被告陈笃艇、雷丽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威龙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妙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倩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