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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威龙与陈笃艇、雷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龙,陈笃艇,雷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382号原告:陈威龙,男,汉族,1993年4月27日出生,住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当前,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笃艇,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XXXXXX,被告:雷丽红,女,畲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威龙与被告陈笃艇、雷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威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威龙撤回对被告陈笃艇、雷丽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威龙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妙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倩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