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决霞与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决霞,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708号原告:刘决霞,女,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城路117号。法定代表人:何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进军,该公司安全干事。追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成,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决霞与被告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决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决霞撤诉。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