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鑫与被告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民初2499号原告刘鑫。被告林勇。原告刘鑫与被告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鑫诉称,被告从原告处借走27000元,并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款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坏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林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在本院送达时答辩称,被告认可向原告书写欠条,原告以转账和现金形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现被告无力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7年起,被告以不同理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以转账形式,于2017年1月23日至3月14日分6次向原告出借15000元,后又以现金形式向原告出借12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于2017年5月13日前归还借款总计27000元。嗣后,被告并未履行上述承诺。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均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出借了款项,被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还款,现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故原告所诉于法有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鑫借款27000元。如被告林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霞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