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石运华与被告宋保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运华,宋保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322民初3601号 原告:石运华,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海,郯城超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保徐,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郯城县人。 原告石运华与被告宋保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运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保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做生意缺资金向原告借款使用,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借给被告24000使用,并口头承诺使用三个月付清,到约定时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均已无款为由推诿不偿还借款,双方为此酿成纠纷。 被告宋保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石运华为证实其主张,向本庭提供借条三份(2014年9月8日5万元借条一份、2016年9月8日2.4万元借条一份、2016年9月8日5万元借条一份)及出庭证人刘启腾、宋保峰证言二份。证人均证实2014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后因未偿还利息,于2016年9月8日为原告出具24000元借条一份,并证实借条中“宋宝徐”与宋保徐系同一人。被告宋保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证人证言与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均予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9月8日,被告宋保徐向原告石运华借款5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利息,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应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于2016年9月8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石运华24000元整,大写贰万肆仟元整。借款人宋宝徐(指印)2016.9.8。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致双方酿成纠纷。 另查明,借据中“宋宝徐”与宋保徐为同一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宋保徐向原告出具的24000元借款实为2014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衍生的利息之和,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视为未约定,其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按2%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未积极向原告偿还欠款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宋保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并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原告石运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其主张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保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石运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2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宋保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瑞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