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3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严永明、金世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永明,金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永明,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吉县。被执行人金世亮,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吉县。申请执行人严永明与被执行人金世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523民初5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永明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世亮支付案件款33820元(含诉讼费3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永明尚有债权3382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金世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高峻审 判 员  孙发国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桂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