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民终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1258丁爱珠与孙荣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荣成,丁爱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荣成,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泰州市,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丁爱珠,女,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荣成因与被上诉人丁爱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裁定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荣成预交的上诉费48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军强审判员  顾连凤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超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