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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崇键与陈海燕、郑胜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键,陈海燕,郑胜英,吴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70号申请执行人王崇键,男,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陈海燕,女,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郑胜英,女,汉族,1956年10月13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吴富华,男,汉族,1951年10月23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郑家巷3号3栋1楼,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48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陈海燕、郑胜英、吴春华偿还王崇键8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吴春华有住房公积金并已��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春华在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