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咸执补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还香、李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还香,李新生,曹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咸执补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黄还香,女,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申请执行人:李新生,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曹鹏,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还香、李新生与被执行人曹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02496号民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悬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