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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咸执补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还香、李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还香,李新生,曹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咸执补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黄还香,女,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申请执行人:李新生,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曹鹏,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还香、李新生与被执行人曹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02496号民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悬松 微信公众号“”